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18號聲請人 薛憶慧 代理人 楊欽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宇晴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0110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011000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505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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