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56號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
謝錦仁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萬2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馨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