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同意書之簽名不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530號原告 周阿助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同意書之簽名不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觀原告起訴狀內容及所附證物,並未見本院有何管轄之依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