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八、八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L.K階梯英文LEARNNINGKEY教材」壹至肆集之盜版光碟肆片及目錄肆本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電腦軟體程式著作財產權,須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能從事重製或散布,且非法重製之著作不得意圖散布而任意陳列,而其明知盜版之「L.K階梯英文LEARNNINGKEY教材」一至四集(俗稱「大補帖」)之光碟片,係未經享有著作權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倚天公司)授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八十九年一月二日止,連續在台南縣○○鄉○○路○○巷○○號「貝汝流通世界」前擺設攤位上陳列盜版光碟片,供不特定顧客選購,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予不特定顧客,從中賺取一百元。迨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下午三時許,為警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光碟片七片、目錄四本。
二、案經著作權人倚天公司訴由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乙○○業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其確於右揭時、地連續以五百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予不特定顧客前開盜版光碟片等情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 陳文詮 於警訊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之光碟片七片及目錄四本扣案足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核被告明知扣案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論處。公訴人僅就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之事實予以論敘,未論及被告陳列後已進而意圖營利而以五百元之價格交付不特定顧客盜版光碟片之事實,容有未洽,惟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一部事實起訴者,效力應及於全部,本院自得就意圖販賣而交付盜版光碟片部分一併審理,併此陳明。審酌被告素無前科,品行非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渠等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盜版光碟數量非多對著作權人所生損害尚輕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扣案之上開「L.K階梯英文LEARNNINGKEY教材」一至四集之盜版光碟四片及目錄四本,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BBC英語學習教材一至三集」光碟片三片,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他人之著作重製物,爰不一併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