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8
月22日雲警虎偵字第09700120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8月16日20時50分。
(二)地點:雲林縣○○鎮○○里○○路○○巷○○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1,0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 陳壹 證述在卷。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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