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張傳明張傳爐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9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7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0│1│1000│├──┼───────────────┼───────┼───┼──┤│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28│├──┼───────────────┼───────┼───┼──┤│00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1│1000│├──┼───────────────┼───────┼───┼──┤│00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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