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757號聲明人庚○○○
壬○○己○○丁○○戊○○癸○○○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子○○
巷34弄10號被繼承人辛○○(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辛○○(亡)已於民國99年3月28日死亡,聲明人為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為證,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辛○○於民國99年3月28日死亡,依聲明人提附之繼承系統表以及戶籍謄本所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含除戶者)除配偶(即夫)丙○○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邱自強(長子;已歿)、乙○○(長女)、甲○○(次子)、 林晨宇 (外孫;乙○○之長子)、 林睿豪 (外孫;乙○○之次子),第二順序繼承人為 莊燕開 (父;已歿)、庚○○○(母),第三順序繼承人為丁○○(姐)、戊○○(妹)、壬○○(妹)、癸○○○(妹)、己○○(妹)、 莊富貴 (弟;已歿;以上係兄弟姐妹,有無遺漏不知?),無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均已歿;惟外祖父母之存歿情形不詳?)。雖被繼承人之配偶丙○○以及第一順序繼承人乙○○、甲○○等三人已同時以同一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其等之繼承權(已另予核定准予備查),然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僅親等較近之子女輩部分拋棄繼承權,而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尚有親等較遠之孫子女輩部分即林晨宇、林睿豪未拋棄繼承權,則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由該二孫子女取得繼承權,其第二順序以下之各順序繼承人即均未能取得繼承權。從而,聲明人既尚未取得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之問題,故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許家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