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緯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晏琳 訴訟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9年11月24日、99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01│緯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28,000元│99年7月15日│CN0000000│5個月│││司曹晏琳│行建國分行│││││├──┼─────────┼─────┼─────┼──────┼─────┼────┤│002│緯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28,000元│99年8月15日│CN0000000│6個月│││司曹晏琳│行建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