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 陳黃紫繁 代理人 陳厚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21│├──┼────────────┼───────┼───┼───┤│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37│├──┼────────────┼───────┼───┼───┤│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5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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