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廖宣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9年7月5日│25,331元│CY0000000││││限公司吳東進│東分行│││││├──┼─────────┼─────────┼───────────┼─────────┼────────┼──┤│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9年7月5日│1,574元│CY0000000││││限公司吳東進│東分行│││││├──┼─────────┼─────────┼───────────┼─────────┼────────┼──┤│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9年7月5日│1,795元│CY0000000││││限公司吳東進│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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