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 楊鎮州 訴訟代理人 蕭聖亮 被告 王大鈞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被告 張子芮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