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人 周雍博
林玉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上訴人 黃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9月2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經於101年10月22日委任鄭世脩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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