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調訴字第1號上訴人 岳瑞武 被上訴人 杜宜蓁 法定代理人 杜武哲
陳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