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 謝馥徽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萬采縈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采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11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93,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