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4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李佳芬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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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11主 文12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3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14二之限制。
15理 由16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7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8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19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20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2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22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23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24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25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26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27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28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29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第2款規定債務人30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31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第一頁1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2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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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以106年4度消債更字第29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5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6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7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72,7648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34,872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9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37,89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10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57,084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11除薪資收入,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26,820元,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13務部壽險資料連線查詢結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4106年10月26日(106)南壽保單字第C1960號函、法商法國15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6年10月23日巴黎16
(106)壽字第10067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17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18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衡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管理人酬金19計付參考標準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財產總額即可供更生方20案履行之財產,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216,820元,可認並無清算價值,本件以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22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第2款審查是否符合盡力清償23之要件。
24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25受僱於新莊地政事務所擔任臨時僱工,每月薪資(加計加班26費、年終獎金)平均為26,947元,此有新莊地政事務所員工27薪資單(含加班費及年終獎金)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更生履28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6,947元核列,應堪採信。債務人與配偶29古中泰育有子女二名,分別為長子民國87年生(現仍在30學)、長女民國89年生,此有戶籍謄本、宏國德霖科技大學31就學貸款暫時核定聯附卷可參,債務人主張配偶無固定工32作,以做散工為生,每月收入於15,000元至20,000元不等,33此有第三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106第二頁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2稽,是本件債務人預估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一階段(即第31期至第16期)支出子女二人扶養費每月各5,200元,總計410,400元之扶養費,第二階段(即第17期至第22期)預估長5子大學畢業,僅核列長女扶養費每月5,400元,第三階段預6估長女大學畢業,刪除扶養費支出,可認合理。又債務人核7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一階段每月必要支出明細為:膳食費86,600元、房屋租金4,000元、水電瓦斯費650元、交通費7809元、手機電話費560元、衣物鞋襪300元、日常用品350元、10醫療費用300元、雜項支出845元、健保及勞保費用1,66811元、子女二人扶養費各5,200元,合計為26,453元,依民國12107年8月22日修正通過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13事項第22點第2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14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15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16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第一階段17生活必要支出總額為26,453元,低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18項所定之金額【計算式:14,385元×1.2=17,262元;17,26219元×(債務人本人+子女2人÷扶養義務人2人)=34,52420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核21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二階段每月必要支出明細為:膳食費226,600元、房屋租金4,000元、水電瓦斯費650元、交通費78023元、手機電話費560元、衣物鞋襪300元、日常用品350元、24醫療費用300元、雜項支出845元、健保及勞保費用1,66825元、子女一人扶養費5,200元,合計為21,253元,依民國10726年8月22日修正通過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27項第22點第2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28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29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30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第二階段生活31必要支出總額為21,253元,低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所32定之金額【計算式:14,385元×1.2=17,262元;17,262元33×(債務人本人+子女1人÷扶養義務人2人)=34,524元】,第三頁1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核列更生2方案履行期間第三階段每月必要支出明細為:膳食費6,6003元、房屋租金4,000元、水電瓦斯費650元、交通費780元、4手機電話費560元、衣物鞋襪300元、日常用品350元、醫療5費用300元、雜項支出845元、健保及勞保費用1,668元,合6計為16,053元,依民國107年8月22日修正通過之辦理消費者7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第2項規定,債務人聲請8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9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認定標準10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查本件債務11人所核列之第三階段生活必要支出總額為16,053元,低於強12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所定之金額【計算式:14,385元×1.213=17,262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14件;債務人提出每2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16期每期清償151,079元,第17期至第22期每期清償10,439元,第23期至第1636期每期清償19,799元,總清償金額為357,084元【計算17式:1,079元×16期+10,439元×6期+19,799元×14期=18357,084元】之更生方案,即平均每月清償539.5元、195,219.5元、9,899.5元,是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生活20必要費用後餘額逾4/5用以清償【計算式:(26,94721元-26,453元)×32個月+(26,947元-21,253元)×12個月22+(26,947元-16,053元)×28個月=389,168元;357,08423元÷389,168元=91.76%】,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扣除勞保24費、健保費後,尚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25費用14,385元(計算式:16,053元-1,668元=14,36526元),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27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28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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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30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31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32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33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第四頁1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2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3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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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5官提出異議。
6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7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8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9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7,084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286,913元
3.總清償比例:27.75%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2個月為1期,共計6年36期,第1期至第16期每期清償1,079元,第17期至第22期每期清償10,439元,第23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19,799元,總清償金額為357,084元,債務人應於清償當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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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至第16期每期分配金額:593元第17期至第22期每期分配金額:5,737元第23期至第36期每期分配金額:10,882元
0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至第16期每期分配金額:29元第17期至第22期每期分配金額:276元第23期至第36期每期分配金額:523元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至第16期每期分配金額:107元第17期至第22期每期分配金額:1,037元第23期至第36期每期分配金額:1,966元
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頁(續上頁)1
第1期至第16期每期分配金額:4元第17期至第22期每期分配金額:43元第23期至第36期每期分配金額:81元
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至第16期每期分配金額:86元第17期至第22期每期分配金額:836元第23期至第36期每期分配金額:1,586元
0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至第16期每期分配金額:45元第17期至第22期每期分配金額:431元第23期至第36期每期分配金額:818元
07、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至第16期每期分配金額:215元第17期至第22期每期分配金額:2,079元第23期至第36期每期分配金額:3,943元2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3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