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 謝馥徽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告 萬采縈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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