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雅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吳雅雯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且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詎其竟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
6年下旬某日起至107年6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持有之,並將部分仿冒商品陳列於臉書粉絲專頁「SZkoko」直播平台,供不特定買家選購,其餘仿冒商品則存放於址設基隆市○○區○○路○○○號6樓之倉庫內,已售出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帽子6頂(單價新臺幣<下同>280元)、編號4所示之平底鞋3雙(單價850元)、編號5所示之厚底鞋1雙(單價1,280元)、編號6所示之亮片鞋1雙(單價890元),總計收取6,400元之對價(計算式:280×
6+850×3+1,280+890=6,400元)。嗣於107年6月4日下午3時2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倉庫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乃悉上情。
二、案經義大利商固喜歡 固喜公 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吳雅雯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083號卷<下稱偵卷>第9頁至第10頁、第15頁,本院卷第70頁、第72頁),核與證人即協助被告出貨之 張麗雲 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9頁至第26頁),復有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207號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拍賣系統資料各1份、扣案物照片2張及臉書粉絲專頁「SZkoko」直播平台截圖13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頁至第33頁、第79頁至第87頁、第101頁至第109頁),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證。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均係仿冒商品乙節,亦有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可資佐證(見偵卷第45頁至第49頁、第55頁至第63頁),足以佐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106年下旬某日起至107年6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
其間多次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罪。又商標法第97條之罪,立法者並非預定該犯罪本質上,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不符合集合犯之要件,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構成集合犯之一罪,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商標法之前科(未構成累犯),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又不知悔悟,為圖一己私利,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範而為本案犯行,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當,惟其已與商標權人之一之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調解,且履行全部賠償金額60,000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陳報㈠狀各1份可佐(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65頁),另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期間,並參酌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服飾銷售業、月收入數額、家境小康且尚須撫養4名親屬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卷第73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共6,400元雖未據扣案,且未實際發還
告訴人,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已履行全部賠償金額60,000元,業據敘明如前,倘再予沒收、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殊屬重複剝奪被告之財產,再考量被告之經濟狀況,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指定商品│├──┼──────┼──────────┼─────────────┤│1│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各種衣服││││公司(CHANELSARL)││├──┼──────┼──────────┼─────────────┤│2│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帽子、鞋子等││││司(GUCCIOGUCCI│││││S.P.A.)││├──┼──────┼──────────┼─────────────┤│3│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鐘錶及其組件等││││司(GUCCIOGUCCI│││││S.P.A.)││├──┼──────┼──────────┼─────────────┤│4│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鐘錶及計時儀器等││││司(GUCCIOGUCCI│││││S.P.A.)││├──┼──────┼──────────┼─────────────┤│5│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帽子、鞋子等││││司(GUCCIOGUCCI│││││S.P.A.)││└──┴──────┴──────────┴─────────────┘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真品市價(單│││││││位:新臺幣)│├──┼────────────┼──┼──────────┼──────┼──────┤│1│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35件│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00000000│560,000元│││││公司(CHANELSARL)│││├──┼────────────┼──┼──────────┼──────┼──────┤│2│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帽子│5頂│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60,925元│││││司(GUCCIOGUCCI├──────┤│││││S.P.A.)│00000000││├──┼────────────┼──┼──────────┼──────┼──────┤│3│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手錶│5支│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135,550元│││││司(GUCCIOGUCCI├──────┤│││││S.P.A.)│00000000││├──┼────────────┼──┼──────────┼──────┼──────┤│4│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平底│1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17,470元│││鞋││司(GUCCIOGUCCI├──────┤│││││S.P.A.)│00000000││├──┼────────────┼──┼──────────┼──────┼──────┤│5│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厚底│4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150,600元│││鞋││司(GUCCIOGUCCI├──────┤│││││S.P.A.)│00000000││├──┼────────────┼──┼──────────┼──────┼──────┤│6│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亮片│3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88,560元│││鞋││司(GUCCIOGUCCI├──────┤│││││S.P.A.)│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