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九號
被告甲○○
李宜芬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十七日、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四月十七日、六月十七日、八月十七日、十月十七日、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分別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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