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乙○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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