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投資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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