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十七日、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四月十七日、六月十七日、八月十七日、十月十七日起分別延長押貳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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