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36號原告 洪國禎 被告 狄米特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銘竣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三0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 王英彬 前於民國99年2月22日以連帶保證人之身分,為訴外人上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盈公司)清償積欠訴外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商銀)之借款新台幣(下同)1,700萬元,後再於99年10月12日將其對訴外人上盈公司上開債權中之425萬元(下稱系爭債權)讓與予伊,並於同日通知訴外人上盈公司,而訴外人上盈公司另將其債權債務關係均概括轉讓予被告承擔,故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425萬元債權中之255萬元部分。被告則抗辯:訴外人王英彬於擔任訴外人上盈公司董事長期間,即有擅自挪用款項、帳目不實,致訴外人上盈公司受有1,950萬元之損失,而訴外人上盈公司業於100年5月4日向訴外人王英彬及原告為抵銷之通知,是原告對訴外人上盈公司已無任何債權可得主張,被告亦未承擔對原告之任何債務等語。是本件之前提爭點為:訴外人上盈公司是否仍積欠訴外人王英彬債務而未清償?訴外人上盈公司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三、訴外人上盈公司於本件起訴前,業於100年5月13日向訴外人王英彬另案起訴請求前開款項挪用及流向不明之損失1,95
0萬元中之500萬元,是該案係以訴外人上盈公司對王英彬有無損害賠償債權存在為主要爭點,與本件之前提爭點相同,且業經本院於101年10月18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為訴外人上盈公司敗訴之判決,嗣訴外人上盈公司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現由該院以101年度上字第307號受理中,尚未確定。本院就訴外人上盈公司對訴外人王英彬有無損害賠償債權存在可供主張抵銷乙節,不宜為相反之判斷,應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07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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