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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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36號上訴人狄米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銘竣 上訴人與 洪國禎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