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訴人信葆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雪仁 被上訴人 舒黎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286元(計算式:本訴部分99,874元+反訴部分408,412元=508,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陳宛榆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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