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抗告人 黃國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相對人 張秉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呂麗玉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