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告 謝嫚真 訴訟代理人 許聰元 律師被告 林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以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三年六月三日以萬華字第○六九五五○號收件,權利人為被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二佰萬元及以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以萬華字第○六九五五○號收件,辦理以被告為請求權人、原告為義務人之限制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3年6月3日透過中間人 洪晉德 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除書寫借款契約書外,另簽發到期日為
103年12月2日面額為150萬元之本票乙紙,另將原告所有座落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中同段建號610之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予被告,並辦理限制登記事項,限制登記事項記載「103年5月30日萬字第0695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雪霞,未辦妥所有移轉記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謝嫚真,限制範圍:全部」,本件借款到期,原告無法如期還款,被告透過洪晉德持原告所簽發之上開150萬元之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扣押原告銀行存款33萬5717元,嗣再與原告協議,只要原告再還110萬元,本件借款即全部清償,並同意塗銷抵押權及限制登記,原告乃交付面額分為10萬元及100萬之支票予被告指定之人,且支票均己兌現,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且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已於104年5月28日屆滿,兩造間復已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將來亦無發生債權之可能,基於抵押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因所擔保之債權消滅而不存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最高限額抵押契約約定之存續期間倘已屆滿,且所擔保之債權復因清償而消滅,則為該債權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即失所附麗,自應准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於103年間提供其所有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200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擔保其與對被告之借款債權,存續期間迄104年5月28日,現已屆滿,且原告對被告之借款債務已全數清償完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佐,並有協議書、支票影本在卷足憑,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2項亦有明文規定。可知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是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本件被告就系爭不動產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請求權既不存在,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預告登記,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兩造間已無金錢借貸關係之存在,則原告本於所有人地位,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於法有據,亦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汪郁棨附表┌─┬─────────────────────┐│編│土地坐落││├────┬─────┬──┬───┬───┤│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台北市│萬華區│華中│二│000│││││││000-1│└─┴────┴─────┴──┴───┴───┘┌─┬──┬─────┬────────────────┐│編│建│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號│號│建物門牌│樓層面積│權利範圍│├─┼──┼─────┼─────────┼──────┤│1│610│台北市萬華│二層,77.00平方公│全部│○○○區○○段二│尺│││││ 小段 000││││││-000-1│││││├─────┤│││││台北市萬華│││○○○區○○街││││││000巷00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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