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告 謝嫚真 訴訟代理人 許聰元 律師被告 林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以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以萬華字第○六九五五○號收件」記載,應更正為「以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以萬華字第○六九五六○號收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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