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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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254號
原 告 姚成慧
被 告 何沅
葉文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
達,並由原告本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