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戊○○
號乙○○甲○○
之20丁○○辛○○庚○○被告己○○
丙○○
17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台南縣新市鄉○○段130-1、130-3地號土地之建物拆除,並應給付不當得利予原告。是本件就拆屋還地部分,依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面積275平方公尺計算(275×土地公告現值7,500元/平方公尺=2,062,5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62,500元。不當得利部分,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原告戊○○部分60,000元、原告乙○○部分24,310元、原告甲○○部分45,000元、原告丁○○部分15,000元;原告辛○○部分,自96年6月29日起至起訴時,約被占用14個月又15天,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依原告聲明以每月1,000元計算,共為14,500元;原告庚○○部分,自97年3月14日起至起訴時,約被占用6個月,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按原告聲明以每月250元計算,共為1,5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共核定為2,222,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