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其每月債務協商金額為22,782元,惟其每月薪資僅15,000元,上開協商金額根本就已超過負荷,且其配偶亦有協議款須負擔,故每月都必須向親友借貸來償還銀行協議款,惟於96年2月時,親友亦無法這樣長期的借貸予債務人,因此當月協議款無法正常繳納,聲請人曾試圖向親友週轉,惟於籌足款項之際,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通知已毀諾,故聲請人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協商金額根本就已超過其每月薪資收入,然聲請人未詳為記載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財產目錄;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之財產變動情形;收入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請書,該補正通知於97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未提出任何資料到院,而逾期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所述是否真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幸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