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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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4號原告丁○○
丙○○
一、上列原告丁○○等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提出原告二人、及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記載有訴外人 蘇繼鋒 與甲○○結婚日期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被告甲○○除戶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