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117號原告元誠捲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億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謙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元誠捲門工程承攬合約書」涉訟,上開合約第12條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法院」,此有合約書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