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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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34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10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