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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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金字第32號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25,94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92,6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違約金附帶請求部分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本院溢收7,128元,爰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7,128元予原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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