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800號聲請人 馬大維 即天鰭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天鰭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蘇松鑫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街○○○號)為天鰭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天鰭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天鰭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並該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蘇松鑫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蘇松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