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5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