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110號聲請人臺北市立廣慈博愛院法定代理人 蘇耀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市○○街○○○號,於民國91年12月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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