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行股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十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上訴人係址設嘉義縣東石鄉三家村七十之四號建誠電機有限公司(下稱建誠公司)負責人,明知泵浦之馬達罩蓋結構改良係上訴人所創作,並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新型第一四一五九六號專利權,其專利期間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止,竟未經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間某日起,在建誠公司之工廠內,擅自仿製有上開新型專利產品之深井泵浦,並出售予不知情之飛象電機有限公司代為販售牟利,致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訴人因另案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出庭作證時,上訴人始悉上情。按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上訴人自得依專利法第八十八條請求命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其損害之計算依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應以被上訴人侵害專利所得之全部銷售收入計算,且被上訴人於接獲上訴人之侵害通知書後仍繼續製造,故應依侵害情節重大酌定損害額之二倍為賠償金,合先請求賠償五百萬元。被上訴人之刑事責任雖經原審判決無罪,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刻由本院審理中,為此提起本件上訴,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程序之證據。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在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侵害上訴人專利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