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更㈢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戊○○○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陳真真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