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 律師(法律扶助案件)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法律扶助案件)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