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 鄭仁壽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冬梅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陳冬梅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45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冬梅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陳冬梅之遺產業已經拍賣終結並分配完畢,已無再進行遺產管理之必要,為此請求終止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55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雖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2900
6號民事執行處函文及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惟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然聲請人並未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陳冬梅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程序,是否仍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尚不得而知,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家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難謂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從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應另行具狀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程序,方符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相關處理程序,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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