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丙○○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聲明二部分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原告乙○○○明所有台中縣豐原市○村段○○○○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同段852地號土地如起訴書附圖一所示B部分所增價額為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