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銀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提出與本件訴訟有關之證據資料影本全部,並提出繕本1件(含全部證據資料),以利送達被告。(原告99年1月
20日提出起訴狀漏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等項目,法院無從瞭解原告起訴之範圍,亦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二、請依本院99年1月25日裁定意旨提出應補正文件。(該裁定已於99年1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但原告迄未補正,且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與被告新光銀行(包括其前手聯信商業銀行在內)間曾在本院繫屬之強制執行案件有多件,本院無從查明原告上開起訴狀內容所指為何)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