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丁○○、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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