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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