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十日內補正,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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