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鼎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外包裝袋參個,合計驗餘毛重貳點肆玖捌公克)、吸食器貳組、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鼎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5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前毛重2.50公克,合計驗餘毛重2.498公克)、吸食器2組及玻璃球1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5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3包(合計驗前毛重2.50公克,合計驗餘毛重2.498公克),經送檢驗並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結果(分析使用0.00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推估全部3包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考(聲沒字卷第3頁),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扣案之玻璃球1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檢出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吸食器(含玻璃球)2組,經送檢驗並隨機取1件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檢出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推估2組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9月28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附卷足考(聲沒字卷第4至5頁),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曜晨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