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安非他命0‧八公克扣案,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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