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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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904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馮瀚廣
吳建權
黃杉睿
被 告 邵銘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審附
民字第5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零陸元整
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4年4月14日起至108年11月間止
,擔任原告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收取、轉交保險
費及其他相關保戶服務工作,詎其竟利用代收保戶所繳納保
險費之機會,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所
示方式,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訴外人即原告保戶收取如附表
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86,706元之保險費後,將之據為
己有並花用殆盡。原告已將上開保險費全額償還上開保戶,
並經上開保戶讓與對被告之債權,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被告應
給付原告286,7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
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469號起訴書(被告因前開侵占行為經起訴,嗣經
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8刑事判決判刑,下稱系爭刑案)
、被告之求職申請資料、行銷專員僱傭暨承攬合約書、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債權讓與同意書為證(附民卷第13至163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不完全給
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86,7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0年3月3日起(見附民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但此僅在促請注意,本
院毋庸為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
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惟依法仍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
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薛如媛
附表:
┌──┬───┬───────────────────────┐
│編號│保戶│被告侵占保險費之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
├──┼───┼───────────────────────┤
│1│王家畇│王家畇於108年11月9日下午13時56分許,將其向原告│
│││投保(保單名稱) 安富 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之部分保│
│││險費30,000元匯入被告銀行帳戶內,復於同年11月12│
│││日某時許,在位於臺中市某處,將上開保單之保險費│
│││餘款65,000元交付被告,嗣被告取得上開保險費共│
│││95,000元後予以侵占入己。│
├──┼───┼───────────────────────┤
│2│ 張雅淨 │被告於108年7月24日某時,在高雄市某處向張雅淨收│
│││取其向原告投保(保單名稱) 豐利富 養老保險之保險費│
│││133,254元而持有後予以侵占入己。│
││││
├──┼───┼───────────────────────┤
│3│ 陳虹錡 │陳虹錡於108年11月18日下午1時36分許,將其向原告│
│││投保之(保單名稱) 新平準 終身壽險之保險費3,400元│
│││匯入被告銀行帳戶後,被告即將該筆款項予以侵占入│
│││己。│
├──┼───┼───────────────────────┤
│4│游自騰│被告於108年10月5日某時許,在臺南市某處向游自騰│
│││收取其向原告投保之(保單名稱)珍夠利利率變動型│
│││增額終身壽險之保險費6,314元而持有後予以侵占入│
│││己。│
││││
├──┼───┼───────────────────────┤
│5│ 劉芊華 │劉芊華於108年10月21日下午6時21分許,先將其向原│
│││告投保之(保單名稱) 安康 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之部│
│││分保險費15,000元匯入被告所申設銀行帳戶內;復於│
│││同年11月13日下午6時34分許,將上開保單之保險費│
│││餘款3,500元匯入被告所申設銀行帳戶內,嗣被告於│
│││取得上開保險費共計18,500元後予以侵占入己。│
││││
├──┼───┼───────────────────────┤
│6│ 潘韻如 │潘韻如於108年11月14日下午7時57分許,將其向原告│
│││投保之(保單名稱)新平準終身壽險之保險費5,306元│
│││匯入被告銀行帳戶內,被告於取得該筆保險費款項後│
│││予以侵占入己。│
├──┼───┼───────────────────────┤
│7│ 蔡月鳳 │被告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向蔡│
│││月鳳收取其向原告投保之(保單名稱)安富久久殘廢│
│││照護終身壽險之保險費24,932元後予以侵占入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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