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86號原告(即 彭南海 繼承人)
甲○○乙○○丙○○丁○○戊○○相對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己○(總經理)上列原告與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彭南海(已死亡)民國(下同)94年2月4日及同年3月22日書狀未表明係提起何種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等。是為原告彭南海之承受訴訟人之原告甲○○等人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陳鴻斌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方偉皓